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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水泥行業協會,英文:Beijing Association of Cement Industry,縮寫BAC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水泥及行業相關科研、設計、教育等單位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29號金隅大廈B座105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務。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
(三)加強橫向聯系和交流,協調行業內部和本行業同其他行業的關系。
(四)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咨詢,人才培訓、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五)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行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規范水泥市場秩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合法、公平競爭的秩序。
(六)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七)其他有益于行業發展和會員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北京的水泥生產、銷售及相關科研、設計、教育等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注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檢查、監督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的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2日八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